(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建豪与广东新海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秀身堂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秀颜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豪,广东新海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秀身堂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秀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朱建豪,住广州市开发区。被告:广东新海得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文斌。被告:深圳秀身堂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杨建东。被告:广州秀颜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宝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豪诉被告广东新海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秀身堂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秀颜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建豪负担。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