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沈肇光与李云飞、陈瑞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肇光,李云飞,陈瑞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沈肇光,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少勇、朱红,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飞,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瑞娇,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沈肇光因与被告李云飞、陈瑞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沈肇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肇光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肇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肇光负担。审 判 长 刘友国审 判 员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文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