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临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大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临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董大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680号原告:国网安徽临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中,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学杰,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雪竹,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大战,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安徽临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撤回对被告董大战的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安徽临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大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国网安徽临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俊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