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闫建华与崔应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建华,崔应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闫建华。被申请人崔应龙。被申请人崔应龙为怀化市一新百货向申请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未还,申请人闫建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崔应龙位于怀化市湖天开发区花溪路房产(权证号:×××××),申请人自愿以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的房产(怀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闫建华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崔应龙位于怀化市湖天开发区花溪路房产(权证号:×××××);二、查封闫建华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的房产(怀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最长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