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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徐际完与添为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际完,添为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773号原告:徐际完,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詹善瑜,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添为艮,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徐际完与添为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徐际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际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际完负担。审判员  胡翠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