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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葛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289号原告:葛某,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吴某,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是其住所地,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亦无法查证和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正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