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一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薛玉群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增泰石子厂、刘正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群,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增泰石子厂,刘正阳,雷世迎,曹英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一初字第104-1号原告:薛玉群,农村居民。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增泰石子厂。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东辛庄村。登记经营者刘正阳,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坪上一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105030917。被告:刘正阳,农村居民。被告:雷世迎,农村居民。被告:曹英国,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玉群与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增泰石子厂、刘正阳、雷世迎、曹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正阳、雷世迎、曹英国的存款予以冻结,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增泰石子厂内的厂房、设备、石子等财产予以以保全,保全金额22.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正阳、雷世迎、曹英国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期限1年。二、将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增泰石子厂内的财产予以扣押(详见清单)。扣押期限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