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邓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5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邓某经营的慈溪市某机械厂与金华市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由某公司向慈溪市某机械厂购买ha-40双枪型环戌烷高压发泡机一台的采购合同一份,该发泡机实际含税价为人民币338000元。被告人邓某应某公司方的要求,将合同价虚增至人民币818000元,并对虚增部分收取13%的开票费,为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计人民币69743.59元。上述税款某公司已申报抵扣。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邓某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邓某已向慈溪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0元,并交纳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转账凭证、入库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邓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虽有货物销售,但为他人开具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万元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 金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