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贵滨与周海峰、王志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滨,周海峰,王志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张贵滨,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景兰,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海峰,农民。被告:王志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滨与被告周海峰、王志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滨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贵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雨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贾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