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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兵太诉王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兵太,王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30号原告何兵太委托代理人张洪双,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鸿委托代理人陈栋,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兵太诉被告王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兵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兵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兵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兵太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饶克荣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蒋承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