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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培峰与宋登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峰,宋登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刘培峰,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被执行人宋登维,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南法执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宋登维银行存款6000元。现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登维银行存款6000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孟兰军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双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