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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南通纺织控股集团纺织染有限公司与王寿法、陈全知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寿法,南通纺织控股集团纺织染有限公司,陈全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寿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纺织控股集团纺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西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徐宪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陈全知。上诉人王寿法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辖初字第0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居住地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本案应当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纺织控股集团纺织染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执字第0162-2号民事裁定,合法取得了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带福桥镇东东港开发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南通纺织控股集团纺织染有限公司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现南通纺织控股集团纺织染有限公司以王寿法非法占用构成侵权而提起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侵权行为地在苏州市吴江区,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王寿法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郭锐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裘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