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清国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清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367号罪犯张清国,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沙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国犯受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8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清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杨青春、谭霆、段敬杨,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周界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张清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四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并向本院移送了罪犯张清国的家庭困难证明,以证明罪犯张清国未交纳没收财产二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三万元是因为其家庭困难。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张清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但罪犯张清国的家庭困难证明,经本院核查不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清国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其所提供的无能力履行财产刑的家庭困难证明经查不实,应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清国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海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