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中刑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崔永涛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永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终字第00068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崔永涛,农民。2014年5月9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5日被乾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永涛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乾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永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兵审判员 刘煜阳审判员 樊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左飞翔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