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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燕舞与吴峦英、梁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舞,吴峦英,梁炎,梁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13号原告:朱燕舞,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吴峦英,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梁炎,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梁爽,女,200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吴峦英,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朱燕舞诉被告吴峦英、梁炎、梁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燕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峦英的丈夫梁胜利名下的坐落在萧县龙城镇中山路西招凤路北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13-07787号),并提供朱燕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萧县支行62×××98账户10万元资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吴峦英的丈夫梁胜利名下的坐落在在萧县龙城镇中山路西招凤路北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13-07787号)。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二、冻结原告朱燕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萧县支行62×××98账户资金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