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盘石、邢彦可与邢彦可、河南华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盘石,邢彦可,河南华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孙盘石。委托代理人崔永卫,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彦可。被告河南华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胡东升,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李志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锋、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盘石诉被告邢彦可、河南华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孙盘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孙盘石负担。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王慧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