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诉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爱明与朱以旺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明,朱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诉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李爱明,女,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朱以旺,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申请人李爱明因与被申请人朱以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朱以旺所有的皖HSXX**号小客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爱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于朱以旺名下的车牌号为皖HSXX**号小客车。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殷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