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美琴、汪丽霞等与董三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琴,汪丽霞,汪中梁,戴的香,董三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86号原告:王美琴,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汪丽霞,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王美琴之女。原告:汪中梁,男,199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王美琴之子。法定代理人:王美琴,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汪中梁母亲。原告:戴的香,女,193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王美琴之母。被告:董三义,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琴、汪丽霞、汪中梁、戴的香与被告董三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琴、汪丽霞、汪中梁、戴的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依法办理相关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