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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北京泰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北京泰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1619号申请人赵建军,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泰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西里3号楼1301室。申请人赵建军与被执行人北京泰北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7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778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蔡丰利执行员  穆启明执行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朝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