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方廷田与程文化、方秀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廷田,程文化,方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方廷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程文化,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秀珍,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程文化、方秀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文化、方秀珍向申请人方廷田支付执行款70264.7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文化、方秀珍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71218.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 声 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