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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明甲与玉环县海帆机械有限公司、管爱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甲,玉环县海帆机械有限公司,管爱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630号原告:徐明甲。被告:玉环县海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会新。被告:管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甲与被告玉环县海帆机械有限公司、管爱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