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明甲与玉环县海帆机械有限公司、管爱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甲,玉环县海帆机械有限公司,管爱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630号原告:徐明甲。被告:玉环县海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会新。被告:管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甲与被告玉环县海帆机械有限公司、管爱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滨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苏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