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王×1,王×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延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李×1,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新会,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2,男,1949年8月13日出生。被告王×1,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被告王×2,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与被告李×2、王×1、王×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1以起诉理由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