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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王×1,王×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延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李×1,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新会,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2,男,1949年8月13日出生。被告王×1,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被告王×2,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与被告李×2、王×1、王×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1以起诉理由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