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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加军与诸城市金隆机械制造在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加军,诸城市金隆机械制造在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79号原告徐加军。被告诸城市金隆机械制造在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得利斯大道中段路西(昌城镇孙二村村西)。本院在受理原告徐加军诉被告诸城市金隆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煜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