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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2015)甘民申字第145号贡巧东珠因与被申请人安继德合伙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贡巧东珠,安继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贡巧东珠,男,藏族,现年48岁,甘肃省卓尼县尼巴村人,卓尼县华尔乾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继德,男,藏族,现年55岁,甘肃省卓尼县人,住卓尼县柳林镇盘旋南街**号大院,系农行卓尼县支行职工。再审申请人贡巧东珠因与被申请人安继德合伙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州民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贡巧东珠再审申请称:原审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4月20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达成,内容真实合法。贡巧东珠诉称所签协议是安继德单方面伪造,签字过程是被欺骗的,该协议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主张,因贡巧东珠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签字、盖章产生的后果负法律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贡巧东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贡巧东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郭 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倪孝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