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雷与被告张晶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911号原告:马x。被告:张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马x已预交),减半应收75元,由原告马x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晓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于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