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群容与高丽华,高永全,黄桂园,温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群容,高丽华,高永全,黄桂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31号原告黄群容,女,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颜妍,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高丽华,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高永全,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桂园,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群容诉被告高丽华、高永全、黄桂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群容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丽华、高永全、黄桂园��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群容诉称,原告与被告高丽华、高永全于2008年11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书》,确认两被告于2003年11月10日至2004年12月1日期间共向原告借款5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经查,被告高永全与被告黄桂园是夫妻关系,因此,黄桂园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1月3日起按月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书、见证书、借据各一份以及人口信息查询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二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审核,三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确认如下事实:黄群容与高丽华、高永全于2008年11月3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书》另约定:乙方(高丽华、高永全)于2009年6月30日前归还150000元给甲方(黄群容),剩余400000元于2011年11月3日前全部归还甲方;如乙方于2009年6月30日未归还150000元,则应按未归还借款总额以每月6‰从本合同订立之日起计付利息给甲方;如乙方于2009年6月30日归还150000元后,未能在2011年11月3日前归还400000元,则应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按每月12‰支付未还款项的利息;高丽华、高永全对上述借款有互相连带清偿本息的责任。合同签订当日,高丽华、高永全另立借据对上述550000元借款予以确认。此后,高丽华、高永全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黄群容确认其两人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支付过11000元的利息。高永全与黄桂园是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于上述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高丽华、高永全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的事实清楚,上述借款已届还款期,被告高丽华、高永全逾期未作清偿,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高丽华、高永全清偿借款550000元。至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从2008年11月3日起按每月6‰计付,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确认被告高丽华、高永全曾支付过11000元的利息,应在利息中予以扣减。上述借款发生于高永全与黄桂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三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证据证实借贷双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或高永全与黄桂圆之间存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债务依法应认定为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债务,三被告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丽华、高永全、黄桂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群容借款5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所欠借款550000元为本金,从2008年11月3日起按每月6‰计至清偿之日止,扣除此期间已支付的11000元);二、驳回原告黄群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群容承担78元,被告高丽华、高永全、黄桂园承担6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