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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红增与周书望、孙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曾,周书望,孙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曾。被执行人周书望。被执行人孙如萍。申请执行人张红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出对被执行人周书望名下的位于荆门市掇刀私营城的一幢房屋予以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红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书望名下的位于荆门市掇刀私营城的房屋一幢(房产权证号000452**)。二、被执行人周书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周书望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周书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周书望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高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艾宏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