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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邹继春、麻晶贤与兰西县电业局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继春,麻晶贤,兰西县电业局,马友,马树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继春,住兰西县。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麻晶贤,住兰西县。委托代理人孙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电业局。法定代表人周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马继东,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友,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树民。委托代理人杜尚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继春、麻晶贤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河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继春及委托代理人李玉成、上诉人麻晶贤的委托代理人孙友、被上诉人兰西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马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友、被上诉人马树民及委托代理人杜尚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河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哲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