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肖某某,女,住临澧县。被告杜某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