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远与罗传根、罗婷、向胜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罗传根,罗婷,向胜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杨远,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告罗传根,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被告罗婷,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系被告罗传根女儿。被告向胜翔,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杨远诉被告罗传根、罗婷、向胜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原、被告以庭外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撤回对被告罗传根、罗婷、向胜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320元由原告杨远负担。审 判 员 王振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 璐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