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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港保税区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天津森翔佳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210-2号原告:天津港保税区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殿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维霞,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森翔佳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号创展大厦。法定代表人:曹林林,总经理。原告天津港保税区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森翔佳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210-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所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370元。现因原告和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原告向法院请求解除对被告所属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天津森翔佳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3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吉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