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953号杨彩娟与董善建、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彩娟于2014年12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董善建、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董善建名下的四套房产我��已轮候查封,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董善建、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彩娟案款353036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377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9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吕瑜岚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洁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