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商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徐州市振泰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与吴解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振泰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吴解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商初字第0086号原告徐州市振泰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唐茅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薛防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杰,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解华,居民。委托代理人邹季东,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振泰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解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振泰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解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振泰轻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振泰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7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徐州市振泰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人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