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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高忠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儒萍,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3954454-0。法定代表人许景怀,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5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7588.8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2元、执行费人民币1213.83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银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有开设银行账户,但无存款余额。本院在另案中,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南执行字第3112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3年11月5日到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南安市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证号为01052XXX号)的轮候查封登记手续,于2013年11月6日到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水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00030X**)的轮候查封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厦门高时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现本院在另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执行字第101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需待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景红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拍卖处置完毕后方能参与对拍卖款的分配,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