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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余福军、XX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福军,XX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4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观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茂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烽,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佩,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福军,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华,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福军、XX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都江堰市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