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沅行初字第3号皮忠仁等拆迁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忠仁,张自勇,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沅行初字第3号原告皮忠仁,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环山路***栋*单元*层*号。原告张自勇,女,194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琼湖路***号附***号。委托代理人方波,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枫树汊路**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协调,代为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路194号。法定代表人黄劲刚,局长。原告皮忠仁、张自勇不服被告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行政执行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二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后自行解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忠仁、张自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皮忠仁、张自勇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唐阳坤审 判 员 张 清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