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关于中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姜宏涛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86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姜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865-1号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村。法定代表人李艳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姜宏涛。关于中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姜宏涛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姜宏涛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姜宏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N90**号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曹 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