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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关于中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姜宏涛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865-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姜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865-1号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中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村。法定代表人李艳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姜宏涛。关于中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姜宏涛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姜宏涛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姜宏涛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N90**号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曹 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