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孙梅青与程云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梅青,程云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765号原告:孙梅青。被告:程云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梅青与被告程云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梅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梅青负担。审 判 员 应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玉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