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宗森与曲知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森,曲知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三初字第85号原告刘宗森。委托代理人胡保波,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知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森诉被告曲知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宗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刘宗森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曲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