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沈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绍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农历正月8日未经登记同居生活,同居后共生育四个孩子。从2010年以来,被告长期在外不管家庭,长期对原告毒打,经派出所处理多次无效,被告不改性情,并无好转,现已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请法院明确孩子的抚养关系。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称被告打她,是有原因才打她的,原告乱骂老人,经过派出所,但派出所去时没有遇到被告在家。原告说被告不管家庭,也是有原因的,因为被告安葬原告母亲是借高利息安葬的,为了还账,被告出门打工挣钱,为家里面确实没有挣到多少钱。现在原告已找了男朋友,才来找被告离婚。原、被告虽然没有结婚证,是非法同居,但有四个孩子,原告又与别人非法同居。原告说的生育孩子及同居的时间是对的,被告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四个孩子由被告抚养,要求原告给付一定的抚养费。被告不承担诉讼费用。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明确子女抚养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月8日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仍未补办结婚登记。同居后,生育了四个孩子,一个孩子上了户口,其余三个均未上户口。2013年3月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致原告外出,双方即分居至今。分居期��,原、被告双方即分别各抚养两个孩子。2015年2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明确子女抚养。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王某某不同意原告沈某某抚养孩子,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辩解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法》有关结婚的规定,双方的同居关系法律不予维护。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子女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且现在长女、长子由原告沈某某抚育,次女、次子由被告王某某抚育,故对原告沈某某要求抚养长女、长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次女、次子应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孩子王甲、王乙由原告沈���某抚养,王丙、王丁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绍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