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吴万标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刘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标,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刘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18号原告:吴万标,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刘龙,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娥,经理。被告:刘刚,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承包工,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标诉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刘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万标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吴万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吴万标负担。审判员 来振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严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