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故华与西华县公证处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立字第1号起诉人李故华,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起诉人李故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2008年西华县公证处在其父亲病重期间为其父亲做了(2008)西证民字第101号遗嘱公证书,该公证书严重违法,起诉人向西华县司法局提出复查申请,要求对该公证书进行复查并予以撤消,但西华县司法局答复不予复查撤消。要求判令西华县司法局履行职责,撤销违法的公证书,确认(2008)西证民字第101号公证书无效。经审查,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人李故华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故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 伟审 判 员 李 康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闫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