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春华、彭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春华,彭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亮,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礼,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春华,男,成年人,现住松原市。被告彭辉,男,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春华、彭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