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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春华、彭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春华,彭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亮,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礼,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春华,男,成年人,现住松原市。被告彭辉,男,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春华、彭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