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夏文与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戚燕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夏文,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戚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朱夏文。被执行人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回山路279号。法定代表人:戚小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戚燕芳。申请执行人朱夏文与被执行人浙江凯意食品有限公司、戚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6950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目前处于变现阶段。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标的数额计人民币369509.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22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