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文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颜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瞿泽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牟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