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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二初字第016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务工。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兴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某网吧内,乘被害人不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罗某的价值人民币3515元的“苹果”牌5S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盗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手机销售信誉卡、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物已追回,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弥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