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与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陈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平城中路84号。负责人黄军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安平,该支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小惠,该支行职员。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现住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诉被告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迟宝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曾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