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徐善根与胡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徐善根,住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中山。被执行人胡建荣,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善根与被执行人胡建荣[(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47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