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毛宏旭与李辉、毛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宏旭,李辉,毛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毛宏旭,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李辉,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毛洪光,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宏旭与被告李辉、毛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