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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浩升出租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州龙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浩升出租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龙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896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浩升出租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337号1-401,组织机构代码30515803-6。法定代表人骆勋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小明(公司职员),男,汉族。被告重庆万州龙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47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5404-3。法定代表人陈邦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孟娅(公司职员),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浩升出租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州龙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浩升出租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浩升出租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浩升出租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浩升出租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黎嘉欣 百度搜索“”